2016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

时间:2016-01-20 17:46:49  来源:杰一访学申请  作者:杰一访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家优先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大力推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做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采取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具体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资金配套比例、选派规模、类别、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人社)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各地项目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计划选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2450人(除原有派出渠道外,新增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550人,办法另行通知)。

 

第五条  参加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重庆市、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地方合作项目的省、直辖市包括:河北省、湖南省、河南省、海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北省、江西省、广东省、山西省、上海市。

 

第六条  留学期限

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访问学者: 6-12个月,其中以团队形式派出的(含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科研团队、地方子项目)留学期限可为3-12个月。

博士后:6-24个月。

 

第三章  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第七条  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其他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

 

第八条  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一流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九条  留学人员主要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也可利用地方或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

 

第四章  资助内容

第十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的可提供研修费资助。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201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须为国内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第十三条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此外,申请人还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二)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四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第十五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含40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第十六条  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不需提交。

 

第十七条  外语水平需达到《201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如WSK/TOEFL/IELTS考试成绩单复印件等。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希望参加外语培训者,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训地点。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者。

 

第十八条  申请通过地方或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还需满足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选拔办法

第十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二十条符合申请条件者,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日-4月1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二十一条  国内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体、心理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并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或委托申请人提交至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工作(详见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om浏览“受理机构通讯录”查询)。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于4月25日前将受理、审核工作情况以书面公函形式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家通过材料评审或面试的方式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一)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二)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三)出国研修学科专业及方向的需要程度、国内和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四)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五)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人留学回国后提供发展条件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度等。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于7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放至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17年3月31日。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17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按要求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交存保证金、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请留学人员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阅是否需要办理《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及办理方式。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联系国家留学基金委欧洲事务部、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科研团队及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的留学人员请联系法律与项目部(请登录国家留学网,查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留学人员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按要求定期向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履行按期回国回省回原单位服务的义务。回国后以适当形式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并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提取保证金等手续。

 

留学人员须认真填写《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一项,并提交邀请方出具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  推选单位应跟踪评估留学人员学习研究情况,制定本单位有关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在留学人员录取后,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其工作,保证按期派出,并及时将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函告国家留学基金委;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进行行前教育,对其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及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地区及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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